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88號
CHDV,107,司促,4588,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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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
債 務 人 黃仁佑即黃金錫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黄麗君即黃金錫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玉婷即黃金錫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卉鈞即黃金錫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麗秋即黃金錫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莉婷即黃金錫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珮珊即黃金錫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聖樺即黃金錫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金錫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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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