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453號
CHDV,107,司促,4453,201805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江宗韋
債 務 人 江松湖
債 務 人 陳麗樺
一、債務人江宗韋江松湖陳麗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宗韋於民國97年11月至98年04月間邀同債務
    人江松湖陳麗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7,492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江宗韋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江松湖、陳
    麗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45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宗韋、江│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77492 │松湖、陳麗│月24日起  │      │       │
│  │元  │樺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宗韋、江│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7492 │松湖、陳麗│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樺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