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江宗韋
債 務 人 江松湖
債 務 人 陳麗樺
一、債務人江宗韋、江松湖、陳麗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宗韋於民國97年11月至98年04月間邀同債務
人江松湖、陳麗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7,492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江宗韋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江松湖、陳
麗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45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宗韋、江│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77492 │松湖、陳麗│月24日起 │ │ │
│ │元 │樺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宗韋、江│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7492 │松湖、陳麗│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樺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