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
債 權 人 林英傑
上列債權人林英傑因與債務人二林工商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林英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欲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從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算,抑或自民國107年5月14日,如是民國107年5月14日,請
提出請求之依據及釋明文件。
二、請於聲請狀內增列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之法定代理人
。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