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90號
CHDV,107,司促,4290,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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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債 權 人 朱邦
上列債權人朱邦因與債務人黃燦榮兼黃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朱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各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依據。(依聲請狀所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約定利息
  按每佰元日息2分計算,即為每佰元日息0.02元;遲延利息
  按每佰元日息2分計算,即為每佰元日息0.02元;違約金每
  佰元日息8分按每佰元日息8分,即為每佰元日息0.08元。)
  另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
  ,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利息及遲延利
  息合計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者,聲請人無請求權。請具狀更
  正之。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狀之債務人僅陳明
  「黃之全體繼承人」,因請求給付之對象尚不明確特定,
  是請補正以下資料:
  (一)被繼承人黃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
    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及向本院
    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
  (二)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及其住居所資料。(如債務人為
    未成年人者,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列明其法定代理人
    )
  (三)更正聲明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依民法
    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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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