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71號
CHDV,107,司促,4271,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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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許政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政鴻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107年3月31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附證二):(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2866元整(約定條
  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
  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
  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344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
  第3項)。(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
  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政鴻  │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2866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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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