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49號
CHDV,107,司促,4149,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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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
債 權 人 領帶城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宏生
上列債權人領帶城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盧婉婷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領帶城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
  函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住戶規約、債務人盧婉婷為領帶城社區公寓大廈住戶
  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盧婉婷(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個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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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