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
債 權 人 領帶城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宏生
上列債權人領帶城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盧婉婷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領帶城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
函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住戶規約、債務人盧婉婷為領帶城社區公寓大廈住戶
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盧婉婷(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個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