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33號
CHDV,107,司促,3733,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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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石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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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