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02號
債 權 人 謝斐淑
債 權 人 謝斐麗
債 權 人 謝富琦
債 權 人 謝斐琴
債 權 人 薛秀冉
前列謝斐淑、謝斐麗、謝富琦、謝斐琴、薛秀冉共同
上列債權人謝斐淑等五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和田之共同繼承人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和田之共同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謝和 田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 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