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游進亨
再審被告 張勝洲
以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勝洲等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進行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再審被告張秩隆、張秩初、張秩裕、張璧讌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上開再審被告如有死亡者,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