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7年度,1號
CHDV,107,再,1,201805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游進亨
再審被告  張勝洲
以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勝洲等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進行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再審被告張秩隆張秩初張秩裕張璧讌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上開再審被告如有死亡者,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