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1號
CHDV,106,重訴,51,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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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柯俊安
兼法定代理人 姚雅淳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畯欽
原   告 柯俊誠
訴訟代理人 柯正宏
原   告 柯阿旭
原   告 柯曾綉分
被   告 鄭百和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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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