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14號
CHDV,106,重訴,114,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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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莊士子
原   告 莊陳麗美
原   告 莊明堂
原   告 莊相湲
原   告 莊雅惠
原   告 莊淑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陳朱妹
被   告 曹梨蝶
被   告 朱朝卿(兼被告吳魚之繼承人)
被   告 楊梨鄉
被   告 陳吳興
被   告 莊錦華
被   告 楊錦呈
被   告 莊火生
被   告 莊河溪
被   告 莊文志
被   告 莊雅惠
被   告 莊文明
被   告 莊雅麗
被   告 莊進福
前列陳吳興莊錦華楊錦呈莊火生莊河溪莊文志、莊雅
惠、莊文明莊雅麗莊進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王育琦律師
被   告 林德榮(被告林朱喜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燕妮(被告林朱喜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益輝(被告林朱喜之繼承人)
被   告 王永傑(被告吳魚之繼承人)
被   告 王瑞尊(被告吳魚之繼承人)
被   告 王瑞好(被告吳魚之繼承人)
被   告 王永芳(被告吳魚之繼承人)
被   告 王聯通(被告吳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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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