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 告 莊士子原 告 莊陳麗美原 告 莊明堂原 告 莊相湲原 告 莊雅惠原 告 莊淑芳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被 告 陳朱妹被 告 曹梨蝶被 告 朱朝卿(兼被告吳魚之繼承人)被 告 楊梨鄉被 告 陳吳興被 告 莊錦華被 告 楊錦呈被 告 莊火生被 告 莊河溪被 告 莊文志被 告 莊雅惠被 告 莊文明被 告 莊雅麗被 告 莊進福前列陳吳興、莊錦華、楊錦呈、莊火生、莊河溪、莊文志、莊雅惠、莊文明、莊雅麗、莊進福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王育琦律師被 告 林德榮(被告林朱喜之繼承人)被 告 林燕妮(被告林朱喜之繼承人)被 告 林益輝(被告林朱喜之繼承人)被 告 王永傑(被告吳魚之繼承人)被 告 王瑞尊(被告吳魚之繼承人)被 告 王瑞好(被告吳魚之繼承人)被 告 王永芳(被告吳魚之繼承人)被 告 王聯通(被告吳魚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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