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6年度,1號
CHDV,106,訴更(一),1,20180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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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秀梅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祭祀公業鄭貴間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萬964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
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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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