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49號
CHDV,106,訴,649,2018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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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許蕭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業蕭輝傑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79,200元(以應返還土
地855.8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元計算),應
徵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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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