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70號
CHDV,106,訴,1270,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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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0號
原   告 陳鴻于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被   告 蔡淑貞
      蔡志宏
      蔡浣芬
      蔡淑敏
      蔡炯祥
      林莊嘉白
      賴春貴
      莊明儒
      莊明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莊惠鈞
      莊英珍
      戴照月
      戴照芳
      戴文宥
      戴天助
      戴秀鳳
      莊季謙
      莊進信
      莊英鳳
      莊美鳳
      莊凡節
      莊席禎
      莊敬
      莊凡瑩
      林莊嘉燕
      陳莊麗芬
承受訴訟人 莊粘貴美
      莊智茗
      莊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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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