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0號原 告 陳鴻于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被 告 蔡淑貞 蔡志宏 蔡浣芬 蔡淑敏 蔡炯祥 林莊嘉白 賴春貴 莊明儒 莊明融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被 告 莊惠鈞 莊英珍 戴照月 戴照芳 戴文宥 戴天助 戴秀鳳 莊季謙 莊進信 莊英鳳 莊美鳳 莊凡節 莊席禎 莊敬 莊凡瑩 林莊嘉燕 陳莊麗芬承受訴訟人 莊粘貴美 莊智茗 莊智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