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65號
CHDV,106,家訴,65,2018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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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5號
原   告 洪致逸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複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被   告 黃完  
      洪萱玲 
      洪于涵 
      洪美枝 
      洪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兩造就被繼承人張邱面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就被繼承人洪牒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 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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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