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品靜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藝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 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 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此為同 條例第16條第5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莊品靜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 清字第16號裁定自民國106年7月12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 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之財 產有:㈠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 同共有3分之1)、同段13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5分之1);㈡溪湖郵局存款新臺幣4896元。前開㈠財產考量 係因繼承而取得之公同共有土地,公同共有人數多達63人, 又有其他分別共有人,變價實屬不易,而不予變價返還予債 務人;㈡因領有中殘給付,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另 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新 終身壽險」、「安心保本終身壽險」保單3件,停效逾2年依 約終止,尚有解約金34,404元,自屬清算財團財產,由本院 通知保險公司將前開解約金解繳到院。復經通知各債權人本 院係以書面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對上示財產處分方式同意 或不表示意見之債權人過半數,或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全 體債權額之半數者,本院即依上示方式處置後終結本件,上 項通知並業合法送達全體債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參。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債務人之公同共 有土地,即使不予變價,應提出等值現金交付本院供分配;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認應就債務人名下之公同共有土地逕為分割後拍賣之,台 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由本院將前開保險解約;其餘 則未依限表示意見。上開保單業經本院予以解約,並由本院 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 送達全體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在案。且本件尚查無其他屬於 清算財團之財產未經變賣分配,此有本院職權查調聲請人於 各家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狀況之查詢回函,及105年度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在卷可參,是茲本件業經最後分配完結,核諸首揭規定,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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