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秀萍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96,280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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