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號
CHDV,106,勞訴,2,2018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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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秀萍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96,280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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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