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23號
CHDV,105,訴,823,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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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李姚含笑
      李啟綸 
      李尚翃 
      SUTRISNO(即義諾)
      NGUYEN SY TRIEN (即阮士展
上列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孫首功 
被   告 施裕翔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林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105年度
簡附民字第23號),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零貳元由原告丁○○○負擔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參元,由原告戊○○負擔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肆拾捌元,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等勝訴部分於原告丁○○○、戊○○各以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新台幣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壹拾萬元、壹拾伍萬元為原告丁○○○、戊○○預供擔保,得免為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下 同)50萬元、給付原告戊○○1,00萬元、給付原告丙○○ 1,00萬元、給付原告乙○○○(中文名:義諾)35萬元、 給付原告甲○○ ○○○ (中文名:阮士展)35萬元,及 均自民國(下同)10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並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因涉誣告罪嫌之事實,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154、9799、9800號為起訴處分



,被告因該案對原告等人造成之損害陳列如下: ⑴原告丁○○○部分:原告平日為人隨和誠懇,地方風評甚 佳,但此次被被告誣指抹黑,鄰居皆以異樣眼光看待,且 指指點點,造成心情低落、食慾不振、睡眠障礙、自我封 閉,對一切事物總覺得悲觀,經醫生診斷為重度憂鬱症。 原本長期追蹤治療狀況良好之高血壓病情,因害怕、忐忑 等負面情緒,又造成多次血壓不正常上升,使告訴人丁○ ○○幾乎面臨死亡之危機,故在此請求賠償50萬元整。 ⑵原告戊○○部分:自被被告大力重擊及恐嚇後,終日心神 不寧、惴惴不安,每日都在懼怕,各方面事務都無法集中 精神,時而感到無力、無價值感,且經醫生診斷為憂鬱症 患者。且告訴人戊○○為公司技術領導中樞,經此打擊嚴 重影響整個生產線,對公司及個人長期損傷極大,故請求 賠償100萬元整。
⑶原告丙○○部分:
①原告為正大尾門油壓升降機有限公司(下稱正大公司)負 責人,因被告蓄意秉持誣告之犯意,虛構事實、惡意誣指 興訟,中傷公司負責人即告訴人丙○○本身及公司,造成 客戶私下流言相傳,而不敢上門委任工作,使客源嚴重流 失。
②公司重要員工戊○○及阮士展義諾,因身體及精神上嚴 重傷害,大幅影響整體工作能力,進度時常停擺,無法 如期交貨給客戶,商譽大減。
③與匯豐汽車之升降機打造契約,也為此事而中止。被告此 惡意連續犯行,嚴重拖垮正大公司整體運作,故請求賠償 100萬元整。
⑷原告阮士展義諾部分:
①外籍勞工阮士展義諾來台合法工作,卻被被告己○○以 惡言及暴力攻擊,其後又被誣陷提告,兩人在每日生活中 都十分恐懼,內心感到苦悶與不安,工作上都無法集中精 神,造成工作效率大幅減損,收入也大幅降低。 ②二人唯恐國家無法給予法律上的保護與保障,每日存活在 疑慮中,常有歸鄉之想,造成對公司工作尚無法認真,故 原告二人在此分別請求賠償各35萬元整。
⑷綜上所述,本件因被告預謀故意之犯行,而致使告訴人等 在生理及心理上,和生活收入遭受極大傷害。為此謹依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附帶提起本件,恭請鈞院鑒核, 賜准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原告戊○○及丁○○○於發生傷害及誣告案前,皆為非常 正常之人,行為並無任何瑕庛,只因受傷害及誣告案嚴重



打擊,才造成罹患重度憂鬱症之病狀;又查前彰化基督教 醫院鑑定報告(彰基精鑑字第1050500009號,下稱前案鑑 定報告書)之家庭簡史,有嚴重誤載,原告戊○○與其妻 感情十分融洽,並非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與妻子疏離,且 時常肢體衝突及爭吵,又原告戊○○與原告丙○○兄弟感 情固若金湯,手足之情深厚無比,並非精神鑑定報告書所 載完全沒有互動。故鈞院105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對於原 告戊○○之憂鬱症有明顯誤判之處,對原告戊○○病症與 個案等之因果關係見解也有重大錯誤。綜上所述,原告戊 ○○之重度憂鬱症,完全是因為傷害案及誣告案,長期煩 惱、憂鬱、失眠、懼怕所造成、與被告所做犯行有直接關 係,請求鈞院再次重新調查原告戊○○及丁○○○重度憂 鬱症是否與被告傷害及誣告案有直接關係。
(四)對本案送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彰基精鑑字第1060300009 號,下稱本案鑑定報告書)之意見:
⑴其報告書第8頁1至7行,總結明文指出:原告戊○○因傷 害案件造成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慢性化與並存的憂鬱症狀, 該鑑定報告明確推斷為被告對原告戊○○暴力傷害案件有 直接關聯性,並與被告持續性之精神壓力高度相關,原告 戊○○於傷害案發生前之整體功能,目前為傷害案造成人 際功能減退,與家人同事間人際上無法互動,勞動能力程 度僅能從事低階基礎工廠工作,已無法擔任工廠負責人或 工廠領導幹部,故原告戊○○目前勞動能力確實顯著嚴重 受損,已達無法生存之地步,原告戊○○罹患重度憂鬱症 ,此病症能痊癒之機會幾乎為零,故原告戊○○自103年傷 害案至今,往後皆持續往返醫院治療此種不癒之症,醫療 費用何其龐大,養兒育女及家庭如何負擔。
⑵原告丁○○○為被告傷害及誣告案件造成重度憂鬱症,經 本件彰化基督教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明文所示:原告丁○ ○○之重度憂鬱症皆為被告傷害、誣告案件直接與間接都 有關係。
⑶綜上所述,原告戊○○、丁○○○之精神憂鬱症方面,都 直接由被告暴力傷害及誣告手段所引起,故被告應負擔原 告戊○○及丁○○○所有之損害賠償。
(五)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誠意和解。被告此番傷害是蓄意傷害 ,且被告為脫罪,反而告原告等人傷害罪,造成原告等人 有一人(李榮崇,案經刑事庭駁回)因病提早死亡,有兩 人罹患重度憂鬱症(戊○○、丁○○○),有病歷可查。 被告因為住在原告家正後方,造成原告等人終日恐慌,不 得安寧。鈞院105簡上字第74號刑事判決判的太輕,因為



被告到工廠打人,非但不道歉,沒有悔改之意,還把其打 的人及工廠內一些無辜的人全部列入被告,想要做互毆的 訴訟方式,以達到被告沒有罪行的手段,尤其被告手受傷 是因為打人而受傷的,被告卻誣賴是原告這邊打的。當初 案發時,原告只是要求被告道歉就了事,但是直到今天被 告還是沒有道過歉。
(六)兩位原告甲○○ ○ ○○ (阮士展)與乙○○○(義諾)因 為被打又被告,常常吵著要回國、鬧情緒,造成工廠一些 業務均因此延遲交貨。戊○○現在是重度憂鬱症,常常無 法控制,會產生工廠一些運作停頓。丁○○○也為此事件 造成重度憂鬱症,有診斷證明可證,重度憂鬱症在醫學史 上沒有痊癒的根據,必須要終身就醫。丙○○在此事件完 全不曾參與,也會列入被告,心中非常不服,加上工廠這 些重要幹部被傷害,對於業務大幅下降,所以因此提出損 害賠償。
(七)對被告民事答辯(三)狀部份,被告答辯狀第二頁第15行, 「除被告誣告行為外」,這句話很明顯已經承認對戊○○ 在誣告上對戊○○的精神憂鬱症有極大影響。另被告稱弟 弟車禍、父親癌症過世、母親要自殺、兄弟爭執、夫妻失 和等家庭因素,被告完全沒有證據,只是以第一次戊○○ 的鑑定報告拿出來舊話重提,且在這一點上星期在高等法 院開庭,有與被告在此點有爭執,高院已經函訊戊○○的 妻子及妹妹出庭作證。另關於鑑定報告的時候,有一位醫 生、三位受過特殊訓練的人員,哪有可能被戊○○一個精 神憂鬱症者,來誘導精神鑑定的結果?再者,丁○○○根 本不識字,不曾讀書,在本案還未發生前非常正常,但是 因為被誣告傷害罪及平日的害怕所累積而成的精神憂鬱症 ,丁○○○是一個平凡的鄉下女人,不可能有能力來誘導 精神鑑定的結果,所以被告答辯內容不可採信。(八)臺中高分院106年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對於原告戊○○部 分並沒有完全依照彰化基督教醫院精神鑑定報告106年5月 4日總結第三項憂鬱症診斷並不明確,其成因相對複雜, 但無法排除直接或間接來自於傷害或誣告案件之影響。高 分院受命法官當初有總結第三項提出意見認同,但是判決 好像沒有顯示對此認同的意見。我們認為還是要依照總結 第三項來判決比較合理。因為原告戊○○在案發前是一個 很正常的人,案發後慢慢變成這種重憂鬱狀況,就是總結 上所說的目前判斷為傷害後壓力症候群慢性化與並存的憂 鬱症狀。
(九)原告丁○○○憂鬱症是在原告戊○○憂鬱症之後發作的,



她發作的程度比戊○○還要嚴重,原因是因為家庭因素, 戊○○被誣告、傷害,又對工廠的營運一直下滑,所以她 的憂鬱症很快就轉為重度。戊○○與其弟弟感情很好,從 未吵架,戊○○與其太太感情也很好,家庭並未失和,被 告他常常會在戊○○的工廠門口停下來按按喇叭,或用手 比一比,別人去跟戊○○說,戊○○就會很害怕。最嚴重 的事是,被告常常無緣無故打電話給派出所報案,請警察 來臨檢正大公司臨檢,連當地派出所警察都對被告都很頭 痛,拜託被告不要再做這種事,這就是被告持續對原告的 壓力。
二、被告方面:
(一)原告105年1月18日之附帶民事起訴書狀僅稱原告丁○○○ 、戊○○、丙○○、阮士展義諾等各請求損害賠償50萬 元、100萬元、100萬元、35萬元、35萬元,然其所求之項 目為何?究全為精神慰撫金抑或其他,應有再予釋明之必 要。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之誣告行為,與其所請求之損 害賠償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 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是在舉證 責任分配之原則上,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之 法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 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 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 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
⑵本件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略稱因被告對原告等人為誣 告之行為,致原告丁○○○罹患重度憂鬱症及血壓升高, 幾乎面臨死亡危機;原告戊○○罹患憂鬱症,無法集中精 神工作影響公司生產線;原告丙○○因誣告中傷,造成公 司客源流失、無法如期交貨,甚與匯豐汽車之升降機打造 契約,亦應此事而中止;原告阮士展義諾等二人亦因受 誣而恐懼、苦悶、不安,無法集中精神,工作效率大幅減 損、收入降低,故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費用原告丁○○○ 50萬元、原告戊○○100萬元、原告丙○○100萬元、原告 阮士展義諾各35萬元。」等語,惟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 狀中除提出原告丁○○○及戊○○之診斷證明書外,就其



餘所舉之公司生產線受損、客源流失、收入降低等有利於 己之事實,均未舉證證明,更遑論證明所受上開損害與被 告之誣告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爰依前揭最高法院 判例意旨,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⑶就原告丁○○○及戊○○之診斷證明書部分: ①本件原告與被告發生糾紛之日為103年3月10日晚上9時30 分許,被告係103年4月16日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接 受偵訊時,對原告提起傷害告訴,此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年度偵字第5154、9799、9800號起訴書可證。然原告 丁○○○所提診斷證明就診日期為104年12月10日至104年 12月28日;原告戊○○所提之診斷證明書就診日期104年3 月10日至104年4月14日,均為糾紛發生(103.3.10)隔年 始為就診,倘原告丁○○○、戊○○係因被告誣指渠等對 其有傷害之行為,害怕刑事之訴追,而罹患憂鬱症,亦應 於被告提出傷害告訴後即應陸續有就醫紀錄,而非於被告 提出傷害告訴後一年才有就醫紀錄,此實難謂原告丁○○ ○、戊○○之憂鬱症與被告之誣告行為有關。
②又原告丁○○○、戊○○提起本件誣告案件之附帶民事損 害賠償訴訟為105年1月18日,而另案原告戊○○提出傷害 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為104年3月11日,依本件原告所提之診 斷證明書所載原告丁○○○104年12月10日、戊○○104年 3月10日始為密集就醫,均係二人提起誣告、傷害之附帶 民事損害賠償前才開始就醫,是否臨訟而為,不無疑慮。(二)又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損害賠償均屬精神慰撫金,則被告 己○○經鈞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是非既明,已 還原告清白,其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顯無理由: ⑴本件原告等人若係以受被告誣告而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 金320萬元,然被告業經鈞院105年度簡字第916號判處有 期徒刑三個月,是非既明,已還原告清白,衡諸前揭最高 法院判決意旨,原告倘未舉證證明其精神名譽有何受損, 僅單純以受被告誣告,而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非有 理由。
⑵退步言之,縱認被告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原告等 所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亦屬過高:
①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 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 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最高



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依原告105年8月10日之陳報狀,就原告戊○○、阮世展、 義諾等三人僅提出聘書影本為證,究其每月月薪是否果高 達7萬9121元、4萬7400元、3萬4400元,不無疑慮,而阮 世展、義諾為外籍勞工,二人之薪資顯高於一般社會對外 籍勞工薪資之認知標準,原告應有再予提出投保薪資抑或 扣繳憑單以為證明之必要。且本件依雙方之經濟狀況、身 分地位及精神打擊等情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 原告丁○○○50萬元、原告戊○○100萬元、原告丙○○ 100萬元、原告阮士展35萬元、原告義諾35萬元,顯有過 高,懇求鈞院予以酌減。
(三)被告就鈞院函查之原告之財產所得歸戶資料無意見。原告 105年8月10日陳報狀所陳之戊○○、阮士展義諾之收入 狀況與鈞院函查之財產所得歸戶資料不符,明顯過高: ⑴由鈞院函查之原告戊○○、阮士展義諾財產所得歸戶資 料可見,原告戊○○一年薪資所得為25萬1204元;原告阮 士展一年薪資所得為23萬5686萬;原告義諾一年薪資所得 為23萬5686萬,倘換算為月薪僅約在2萬元上下,顯與原 告105年8月10日陳報狀所述之戊○○月薪7萬9120元;阮 士展月薪4萬7400元;義諾月薪3萬4400元,有相當大的差 異,原告陳報薪資數額顯然過高。
⑵再者,原告戊○○、阮士展義諾等三人之雇主均為本件 原告丙○○,原告丙○○與戊○○又具親屬關係且原告戊 ○○、阮士展義諾、丙○○等四人均同為本件原告,為 此,彼此間恐難免為取得更高額之損害賠償而有虛報月薪 之可能。
⑶另依經驗法則,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最大考量即是工資便 宜,故在薪資數額上通常以基本薪資為基準,然原告所陳 報之外籍勞工阮士展月薪高達4萬7400元,義諾亦高達3萬 4400元,顯與常情不符。
(四)由彰化基督教醫院函覆之「病歷資料」及「心理衡鑑檢查 報告」可知,原告戊○○罹有憂鬱症狀,與被告之誣告行 為並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⑴本件原告戊○○與被告發生糾紛日為103年3月10日晚上9 時30分許,被告係103年4月16日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接受偵訊時對原告戊○○提起傷害告訴,然由彰化基督 教醫院函覆之病歷資料可知原告戊○○的就診日期均在10 4年3月10日之後,均係於糾紛發生(103.3.10)隔年始為 就診,倘原告戊○○係因被告誣指渠等對其有傷害之行為 ,害怕刑事之訴追,而罹有憂鬱症狀,亦應於被告提出傷



害告訴後即陸續有就醫紀錄,而非於被告提出傷害告訴後 一年才有就醫紀錄,此實難謂原告戊○○罹有憂鬱症狀與 被告之誣告行為有關。
⑵再者,依據彰化基督教醫院函覆之心理衡鑑檢查報告總結 與建議「根據本次晤談與測驗結果,目前尚未發現個案有 明顯腦傷跡象,然而根據晤談個案會排斥回想被打的案發 過程,也曾因此做惡夢,覺得被打情景恐怖。各案目前也 有情緒較為低落、有憂鬱跡象,個案的工作表現似乎也因 此受到影響,工作時會分心,無法持續工作,然而造成個 案目前心情低落的原因,似乎與個案會過度在意為何家人 疏遠他,與不解為何家人會疏遠他等議題較為有關聯,今 年初個案也疑似因此而對妻子有肢體暴力行為。」等語, 足認原告戊○○顯非肇因於被告誣告行為致使其罹有憂鬱 症狀,而是過於在意家人對其之疏離感。況原告戊○○於 會談過程中亦自承於傷害事件後旋即遭遇弟弟車禍、父親 癌症過世、母親鬧自殺及夫妻間之家庭暴力等情,均是造 成其個人壓力之因素,是原告戊○○罹有憂鬱症狀與本誣 告行為之發生是否具相當因果關係,已屬存疑,而依上開 心理衡鑑檢查報告之總結與建議,原告戊○○情緒低落之 主因為(覺得家人疏遠他),亦無法將責任歸咎於被告己 ○○之誣告行為所致。
(五)關於原告戊○○之本案鑑定報告書(即彰基精鑑字第1060 300009號)之意見:
⑴前揭精神鑑定報告書與另案鈞院105年訴字第65號精神鑑 定報告書(即彰基精鑑字第1050500009號)之鑑定結果一 致,可認原告戊○○罹患精神疾患與被告誣告行為二者間 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①按本案精神鑑定報告書「八、鑑定結果:鑑定事項:精神 疾病診斷與傷害/誣告案件是否直接相關:診斷與上次鑑 定一致,目前屬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慢性化與併存的憂鬱 症狀。」,而從前案精神鑑定報告書可知,致使原告戊○ ○存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慢性化與併存的憂鬱症狀之原因 ,除被告誣告行為外,尚有弟弟車禍、父親癌症過世、母 親鬧自殺、兄弟爭執、夫妻失和等家庭因素,並不能逕自 歸責於被告。況且,倘原告戊○○真因被告誣指傷害並提 出告訴而罹有精神疾病,豈會於被告提出告訴一年後才開 始接受精神治療,益證原告戊○○罹有精神疾病與此次誣 告事件並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②再者,本案鑑定報告書「八、⒉憂鬱症狀部分,考量個案 病歷紀錄與鑑定時之精神症狀表現並不一致,其是否符合



重度憂鬱症之診斷仍待保留;其憂鬱症狀與傷害/誣告案 件之相關性與影響程度並無法直接釐清,」、「十、建議 事項⒈:精神疾病為多原因構成,故傷害/誣告事件可能 並非其精神失能之唯一因素,本鑑定就所能收集到資訊進 行評估。亦再次說明原告戊○○之精神疾病係因多重因 素所造成,並無法直接歸責於被告之傷害行為。 ⑵本案鑑定報告書第7頁提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慢性化的 部分,因此疾病與其受傷害有直接的關聯性,疾病病程之 慢性化亦可認定與對方給予之持續性精神壓力高度有關等 語,然:
①被告「否認」給予原告戊○○持續性壓力,蓋自事發、抑 或雙方提出訴訟後被告未曾私下與原告戊○○有過接觸, 更遑論給予持續性之精神壓力或言語恐嚇,是原告戊○○ 企圖給予鑑定人員不實資訊,以獲得有利於己之結果,實 難謂非臨訟所為之構陷之詞。
②況且,本案鑑定報告書「七、小結與建議:本次晤談,個 案否認覺得與家人關係疏離,也表示案父的過世對其情緒 之影響沒有太大。」、「八、鑑定結果⒉鑑定事項:值 得注意的是本次會談並不能排除個案強調對方傷害及誣告 的影響性,並否認與家人的情感因素對整體功能的影響。 」、「八、鑑定結果⒉鑑定事項b.;但仍須考量訴訟因素 的影響。」;前案鑑定報告書總結與建議第6頁「然而造 成個案目前心情低落的原因,似乎與個案會過度在意為何 家人疏遠他,與不解為何家人會疏遠他等議題較為有關連 ,今年初個案也疑似因此而對妻子有肢體暴力行為。... 然而目前讓個案更在意的議題或導致個案目前情緒低落的 可能原因是個案會覺得家人疏遠他。」,可知,原告戊○ ○前次之精神鑑定認家人疏遠他為導致情緒低落之可能 原因,原告戊○○於有前次精神鑑定之經驗下在此次鑑定 中不僅試圖加深被告傷害及誣告案件對其精神之影響,更 極力撇清另案鑑定對其不利之「家庭因素」部分,企圖避 重就輕,歸避前案鑑定認精神失能無法排除係受其他因素 影響所致,是本件之鑑定報告書與前案之鑑定報告相較, 鑑定結果固屬一致,均認造成原告戊○○精神疾病之因素 諸多,並不可遽以歸究於被告誣告事件,惟難謂附件一之 鑑定所依據之事實內容已受汙染、參雜諸多原告戊○○臨 訟而為之主觀意見。
(六)關於原告丁○○○之鑑定報告書(彰基精鑑字第10603000 08號):
⑴按彰化基督教醫院彰基精鑑字第1060300008號精神鑑定報



告書「十、建議事項:⒈精神疾病為多原因構成,故傷害 案件、誣告案件可能並非其精神失能之單一因素,本鑑定 就所能收集到之資訊進行評估。⒉個案因傷害案件、誣告 案件、家庭因素與自家工廠營運狀況而出現明顯憂鬱症狀 。其家庭因素、自家工廠營運與傷害案件、誣告案件並非 直接因果關係,但與傷害案件、誣告案件可能有間接關聯 性,並惡化精神失能程度,產生惡性循環。」等語可知, 原告丁○○○罹有精神疾病之原因,並不可逕自歸責於被 告之誣告行為,尚有家庭因素與自家工廠營運狀況等原因 所致,況原告丁○○○並非遭被告誣指傷害即罹有精神疾 病,而是至提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才開始就醫,足徵原告 丁○○○罹有精神疾病顯與被告誣告傷害行為無關。 ⑵再者,鑑定報告第3、4頁提及:「個案由案次子陪伴一同 前來接受鑑定,主動談及傷害案件與誣告案件對自身之精 神狀態影響。個案表示丈夫在案發前一年診斷為大腸癌與 肺癌第四期,接受治療含標靶治療狀況不錯,故當時並未 受案夫疾病造成明顯焦慮或憂鬱狀態。」可知,原告丁○ ○○為鑑定前即知悉該鑑定內容將為本件訴訟所用,故於 鑑定時即刻意論及被告傷害與誣告行為致其罹有精神疾病 ,且因其子即原告戊○○在另案判決遭認與被告傷害行為 不具相當因果關係,故在此次鑑定亦刻意撇清配偶罹患癌 症對其心理影響,試圖營造其罹有精神疾病全因被告傷害 及誣告行為所致,為此,鑑定報告所依據之事實內容參雜 原告丁○○○臨訟而為之主觀意見,其可信性,亦屬可議 。
⑶綜上,上揭鑑定報告均認原告戊○○與原告丁○○○之精 神疾病並非單一誣告行為所致,而是參雜諸多其他因素, 即難謂原告戊○○與原告丁○○○罹有精神疾病與被告己 ○○之誣告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七)被告己○○之學經歷:最高學歷:彰化縣伸港國中畢業。 現職:德盈工程行壓送車司機。經濟狀況:月收入約2萬5 000元。
(八)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涉誣告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等事實,業據原告等提出台灣彰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5154、9799、9800號起訴 書影本一份附刑事庭簡附民卷為證,而被告因本件誣告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4號刑事事 件(含本院105年度簡字第916號)卷宗核對屬實,兩造對 此事實亦無意見,應可採認為真;惟原告等主張因被告誣 告其等傷害之案件,造成原告等之損失,請求被告賠償等 詞,則為被告否認,並以上開言詞置辯。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 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惟按慰藉金之賠償須 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 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審 對於被上訴人所受之名譽損害有如何痛苦情事,並未究明 ,若僅以上訴人之誣告為賠償依據,則案經判處上訴人罪 刑,是非明白,被上訴人似亦無甚痛苦之可言,且原判決 何以增加賠償慰藉金之數額,亦未說明其理由,遽命上訴 人再賠償五千元,自有未合,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著有判例。另按原告以受被告誣告為理由,依民法第19 5條第1項規定名譽受損害,請求賠償慰撫金者,須原告因 該誣告,名譽受損害,精神上有痛苦為必要。凡慰藉金之 請求,須其人格權遭遇侵害,而使其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 要。如單純以受誣告請求為賠償,一經判處誣告者以罪刑 ,則是非明白,被誣告者無何痛苦可言。上訴人為本件慰 藉金之請求,係以其無辜受誣精神名譽損失重大為其依據 (見訴狀之記載)。然上訴人無辜受誣,既經法院判處被 上訴人誣告罪刑確定,使是非明白,即已還上訴人以清白 ,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其精神名譽有何受損之事實,尚難 認上訴人有何名譽受損或精神上痛苦之情事。上訴人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慰藉金新台幣五百萬元,即非有理由。亦有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661號及79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 民事裁判意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之誣告行為,造成其等損害等 情,誣告行為雖為被告不否認,惟被告對原告提出之請求 並不同意,辯稱:附帶民事起訴書狀僅稱原告丁○○○、 戊○○、丙○○、阮士展義諾等各請求損害賠償50萬元 、100萬元、100萬元、35萬元、35萬元,然其所求之項目 為何?究全為精神慰撫金抑或其他,應有再予釋明之必要



。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之誣告行為,與其所請求之損害 賠償間具相當因果關係等語。故本件應審酌者為原告等所 請求之內容及金額是否適法:
⑴原告李姚笑部分:原告主張其受被告誣告等事實,業經法 院判刑確定在案,兩造對此亦無異議,已如前述,另經本 院送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原告精神狀態及成因,其鑑定結 果為:「總結:評估重度憂鬱症之可能成因如下:傷害案 件、誣告案件與認定對方(即被告)頻繁騷擾關;傷害、 誣告案件導致案長子(即原告戊○○)精神異常;工廠因 傷害案件、誣告案件影響與後續效應導致影響運作;媳婦 因案長子精神狀況不佳致婚姻失和。客觀分析個案於案發 後之壓力來源直接或間接與傷害/誣告案件相關。」等語 (詳本案卷一末附彰化基督教醫院彰基精鑑字第10603000 08號鑑定報告書)。被告雖辯稱:原告丁○○○所提診斷 證明就診日期為104年12月10日至104年12月28日,為糾紛 發生(103.3.10)隔年始為就診,倘原告丁○○○係因被 告誣指渠等對其有傷害之行為,害怕刑事之訴追,而罹患 憂鬱症,亦應於被告提出傷害告訴後即應陸續有就醫紀錄 ,而非於被告提出傷害告訴後一年才有就醫紀錄,此實難 謂原告丁○○○之憂鬱症與被告之誣告行為有關云云,然 原告丁○○○憂鬱症之成因為被告傷害其子及誣告原告等 人,造成其子精神異常、婚姻不順及公司營運出問題後方 始形成,自非自事發時即已存在,加以一般人對於精神疾 病之認知有限,拖至嚴重時方就醫之情形並不少見,原告 事隔多月始求醫並無悖於常情,被告所辯尚不足採,故原 告主張因被告誣告案件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等語,自屬有 理。本院審酌原告未受教育,任職正大公司,年收入52,0 00元,有房屋及土地各一筆,汽車一輛;而被告則為國中 畢業,於德盈工程行擔任壓送車司機工作,月薪約2萬5, 000元,擁有房屋一筆等語,經兩造分別陳稱在卷,並有 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一第10-11頁) 為證,且為彼此所不爭執,堪認屬實。本院審酌兩造前開 身分資力與被告之加害程度、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 狀,因認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 ,逾此部分並無可採。
⑵原告戊○○部分:原告主張其受被告傷害及誣告等事實, 業經法院判刑確定在案,兩造對此亦無異議,已如前述, 而原告因被告傷害、誣告行為,致造成其:「創傷後壓力 症候群慢性化與並存的憂鬱症狀。」、「創傷壓力症候群 慢性化,可推斷與受傷害事件有直接關聯性,並與對方(



即被告)持續性之精神壓力高度相關。」、「憂鬱症狀之 診斷並不明確,其成因相對複雜,但無法排除直接或間接 來自傷害/誣告案件之影響。」,亦有鑑定報告在卷可參 (詳本案卷一末附彰化基督教醫院彰基精鑑字第10603000 08號鑑定報告書)。被告雖辯稱:原告戊○○所提之診斷 證明書就診日期104年3月10日至104年4月14日是於糾紛發 生(103年3月10日)隔年始為就診,倘原告戊○○係因被 告誣指渠等對其有傷害之行為,害怕刑事之訴追,而罹有 憂鬱症狀,亦應於被告提出傷害告訴後即陸續有就醫紀錄 ,而非於被告提出傷害告訴後一年才有就醫紀錄,此實難 謂原告戊○○罹有憂鬱症狀與被告之誣告行為有關云云, 然原告一開始係因被傷害行為產生創傷壓力症候群,之後 慢性化,再加上被告持續性之精神壓力等因素,導致罹患 憂鬱症等情,前開鑑定報告敘述甚明,此過程自需一段時 間方會顯現,被告所辯尚難推翻前開之鑑定結果。故原告 罹患憂鬱症起因雖為另案傷害案件,然其惡化亦與本件被 告誣告案件有所關聯一事,應可認定;又兩造前案損害賠 償事件,確定判決所認定者為傷害行為造成之創傷壓力症 候群部分,不及之後因其他綜合因素導致之憂鬱症等事實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台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87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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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