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78號
CHDV,105,訴,778,2018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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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楊安東
      楊志明
      楊志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楊安東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10元,應徵
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楊志明楊志男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145,768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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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