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李立杰
被 告 張威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7年度易字第3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
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