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60號
CHDM,107,附民,60,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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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李立杰
被   告 張威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7年度易字第3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
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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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