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柏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第2210號、第2718號),嗣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柏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 、2 、4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潘柏森(原名潘正堃)基於施用附表各欄所示毒品之犯意, 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各以附表所示方式,施用附表 所示之毒品。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1 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 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其分別於106 年5 月19日 、同年8 月12日、同年9 月17日3 次時間為警採尿送驗結果 ,3 次各呈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②嗎啡、安非他命及甲 基安非他命;③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且證人陳金池亦證 稱被告有於附表編號1 之時間拿取陳金池摻有海洛因之香菸 吸食等語,復有採驗同意書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 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 紙、尿液採樣同意書及彰 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 單各2 紙、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 紙附卷可稽,足證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2 年9 月25日執行完 畢釋放出所,是被告已於該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 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第2 項所定之追訴要件,自應直接訴追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 、4 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2 部分,係犯同 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 部分, 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 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為附表編號3 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 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數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附表編號3 所示不能易科罰金犯行部分,應與 其餘得易科罰金犯行分別論處。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送觀察、勒戒,猶不知悔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 行,戕害自身健康甚鉅,顯見被告自制能力尚有不足,惟其 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其學歷為國中畢業,自述從事烤漆之工 作,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身心之危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附表編號1 、2 、4 所示 犯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提起公訴,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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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施用毒品│施用時間(民│施用方式 │主 文 │
│號│種 類│國)、地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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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級毒│106 年5 月19│主觀上可預見│潘柏森施用第一級毒品,│
│ │品海洛因│日採尿送驗時│陳金池所吸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間回溯前3 日│之香菸內摻有│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內某時點,在│海洛因,仍取│算壹日。 │
│ │ │不詳地點 │來吸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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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級毒│106 年5 月16│將甲基安非他│潘柏森施用第二級毒品,│
│ │品甲基安│日上午7 時許│命置於玻璃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非他命 │,在其彰化縣│燒烤吸食煙霧│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鹿港鎮頂番里│ │算壹日。 │
│ │ │人和巷之住處│ │ │
├─┼────┼──────┼──────┼───────────┤
│3 │同時施用│106 年8 月12│燒烤裝有海洛│潘柏森施用第一級毒品,│
│ │第一級毒│日上午8 時許│因、甲基安非│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品海洛因│,在彰化縣秀│他命混合物之│ │
│ │及第二級│水鄉馬興村鎮│玻璃球,吸食│ │
│ │毒品甲基│南巷7 號 │其煙霧 │ │
│ │安非他命│ │ │ │
├─┼────┼──────┼──────┼───────────┤
│4 │第一級毒│106 年9 月15│將海洛因摻入│潘柏森施用第一級毒品,│
│ │品海洛因│日上午某時許│香菸中點燃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在彰化基督│食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教醫院鹿東分│ │算壹日。 │
│ │ │院外某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