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303號
CHDM,107,訴,303,2018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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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3號
被   告 吳孟松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孟松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孟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4條第6項、第2 項之販賣毒品未遂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先前 即有多次逃亡而遭通緝之前科,加以本案為最低本刑5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動機,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是以有羈押之原因;且被告未 能提出相當之具保金額確保日後到庭及接受執行,故有羈押 必要,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起羈押之。茲本案雖已言詞辯論 終結,但尚未確定及執行,前揭羈押之原因並未消失,仍有 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7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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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