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717號
CHDM,107,簡,717,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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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正忠
      陳育軒
      蔣雨霖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偵字第1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正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育軒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蔣雨霖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被告顏正忠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 12月17日修正,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故本案關於沒收 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論處,先予敘明。(二)被告顏正忠於警詢時自承上開賭博網站經營者使用之彰化 商業銀行林素梅帳戶於105 年5 月6 日存入新臺幣(下同 )630 元至其郵局帳戶,係其所贏得之賭金等語,並有被 告警詢筆錄、被告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林素梅彰化商業銀 行交易往來資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 頁反面、第11頁反 面、第46頁反面),該筆匯款現金630 元即為被告顏正忠 所有之賭博犯罪所得,毋庸扣除成本(即被告投注之賭金 ),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被告陳育軒雖於105 年11月25日亦有6,500 元自上開賭 博網站經營者使用之林素梅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匯入其所有 之郵局帳戶(見偵卷第20頁、第55頁反面),然被告陳育 軒於警詢時供稱:該筆金額是贏得之賭金,也有可能是結 清之儲值點數等語(見偵卷第13頁反面),又卷內並無其 他積極事證足證該筆金額確係被告陳育軒賭博之犯罪所得 ,基於罪證有疑應為有利被告認定之證據法則,無從認定



被告因本件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永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80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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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107年度偵字第1805號 │
│ 被 告 顏正忠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陳育軒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0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蔣雨霖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 住彰化縣○○市○○路0段0巷00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顏正忠陳育軒蔣雨霖3人分別基於賭博之犯意,而為下 │
│ 列犯行: │




│ 一顏正忠自民國105年4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月6日止,在不詳 │
│ 地點,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連線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之人所經營之「九洲娛樂網站」 │
│ │
│ 註冊後,登入帳號、密碼,接續下注簽賭美國職業籃球、棒球 │
│ 比賽多次,其賭法為 │
│ 網站依參賽隊伍之公布讓分及賠率,再由顏正忠下注簽賭,如顏│
│ 正忠押中所投注之隊伍時,可依簽注金額獲取賭盤公布賠率之賭│
│ 金,如未簽中,則賭資悉歸實際經營該網站之人所有,賭金輸贏│
│ 支付方式,由顏正忠以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斗郵局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與林素梅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互為匯款(林素梅所涉賭博案件,另由臺│
│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754號為不起訴 │
│ 處分)。 │
│ 二陳育軒自104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5年11月25日止,在不 │
│ 詳地點,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九洲娛樂網 │
│ 站」註冊後,登入帳號「000」、密碼「0000000」,接續下注簽│
│ 賭美國職業籃球、棒球比賽多次,其賭法為網站依參賽隊伍之公│
│ 布讓分及賠率,再由陳育軒下注簽賭,如陳育軒押中所投注之隊│
│ 伍時,可依簽注金額獲取賭盤公布賠率之賭金,如未簽中,則賭│
│ 資悉歸實際經營該網站之人所有,賭金輸贏支付方式,由陳育軒
│ 以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號帳戶,與林素梅申辦之上開帳戶互為匯款。 │
│ 三蔣雨霖自106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在不詳 │
│ 地點,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九洲娛樂網站 │
│ 」註冊後,登入帳號、密碼,接續下注簽賭美國職業籃球 │
│ 、棒球比賽多次,其賭法為網站依參賽隊伍之公布讓分及 │
│ 賠率,再由蔣雨霖下注簽賭,如蔣雨霖押中所投注之隊伍 │
│ 時,可依簽注金額獲取賭盤公布賠率之賭金,如未簽中, │
│ 則賭資悉歸實際經營該網站之人所有,賭金輸贏支付方式 │
│ ,由蔣雨霖以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
│ 帳戶,與林素梅申辦之上開帳戶互為匯款。 │
│ 嗣為警偵辦林素梅賭博案件,經清查比對林素梅之上開帳戶 │
│ 資料,發現上開帳戶與顏正忠陳育軒蔣雨霖之上開帳戶 │
│ ,各有多筆匯款紀錄,而循線通知顏正忠陳育軒蔣雨霖
│ 到案說明,始悉上情。 │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正忠陳育軒蔣雨霖3人於本 │
│ 署偵查中均供承不諱,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臺北 │




│ 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之客戶顏正忠之基本資料暨交易 │
│ 明細、客戶陳育軒之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第一彰化商業銀 │
│ 行總行函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偵查隊客戶蔣雨 │
│ 霖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作業處函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函覆客戶林素梅 │
│ 之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顏正忠、陳育 │
│ 軒、蔣雨霖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均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顏正忠陳育軒蔣雨霖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
│ 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又被告顏正忠陳育軒蔣雨霖3 │
│ 人多次下注簽賭美國職業籃球、棒球比賽之行為,時間緊接 │
│ ,罪名相同,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 │
│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
│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
│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 │
│ 為包括之一罪。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
│ 檢 察 官 林子翔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
│ 書 記 官 葉瑞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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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鹽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