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034號
CHDM,107,簡,1034,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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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1092號
                   107年度簡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富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檢
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350號、107 年度毒
偵字第462 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富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富煌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18 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如附件二犯罪事實欄 所示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㈡爰審酌被告本次酒後駕車行為確實有害於交通安全,對他人 生命、身體、財產造成莫大危險,其駕駛汽車酒測值達每公 升0.32毫克之犯罪情節,且被告明知毒品對於自己的身體健 康及家庭生活,將造成不利影響,竟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 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 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 顯而重大之實害,暨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職業 為「工」、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之前並無酒後駕車觸 犯公共危險罪、因為施用毒品經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㈢又刑法第50條、第51條並未明文規定在個案中應該如何量定 應執行之刑,對此,本院認為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目 的在於「罪責原則」及「特別預防」之考量,刑罰之一般預 防功能,將使行為人淪為「警惕世人」的工具(手段),侵 害人性尊嚴(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在於立法者所設定的法定



刑的本身),不應該在量刑或定應執行刑予以考慮,而經過 此一特別之量刑程序,方能充分反應各行為整體之不法內涵 ,進而進行充分且不過度的罪責評價,尤其是各宣告刑對於 行為人的刑罰意義,也應該充分考量行為人本身的人格特性 及刑罰經濟原則,過重的刑罰反而無法達到教化之目的,更 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此外,本院亦認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 各款量刑事由,就同一事由在定應執行之刑時予以再次評價 ,並不違反「雙重評價禁止」,主要的理由在於兩者的制度 目的不同,在決定宣告刑時,法院應該考量宣告刑之處遇是 否合乎罪責原則與特別預防功能,在罪責框架基礎內決定具 體刑度,但在決定應執行刑時,則是出於整體刑罰執行的考 量,行為人的人格罪責,已經在各罪宣告刑累加的上限下, 作為得減輕應執行之刑之事由,尤其是行為人所犯數罪的犯 罪特質,總和的累加觀察,更可以充分反應行為人的主觀法 敵對意思,以及法益侵害的總體威脅程度。因而斟酌本案被 告所犯本案之2 罪,罪質差異甚大,但被告坦承全部犯行、 犯罪時間相近、又無犯同一罪名經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等一 切情狀,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扣案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袋3 只,具有防 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既做為包裹毒 品所用,不論如何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爰均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3350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附件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毒偵字第46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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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