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五三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原審原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具狀對本院台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北小字第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於
上訴狀中,誤列原審之共同被告吳克龍為被上訴人,上訴不合程式,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上訴人為原審原告甲○○,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官 曾部倫
法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