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佳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7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佳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曾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判刑確 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 竟仍無視於政府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恣意於 酒後騎乘重型機車,漠視社會大眾權益,對於交通安全造成 相當程度之危害,並考量被告品行、智識程度及吐氣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44毫克,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706號
被 告 賴佳良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佳良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0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甫於106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於107年4 月4日晚間6時許,在彰化縣○○鄉○○○巷0號住處附近雜 貨店,飲用啤酒後,於同日晚間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其於同日晚間7時35分許, 行經彰化縣○○鄉○○村○○○巷00號前時,為警攔查,經 警對其為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44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賴佳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時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試單、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 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 卷附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昭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郁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