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宴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黃宴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宴淋就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13號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理由 另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