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號原 告 曾王清金訴訟代理人 曾雯晴 曾銀枝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被 告 姚慶讚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王伊忱律師 楊宜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 年7 月2 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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