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3號
PTDV,107,訴,103,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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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曾王清金
訴訟代理人 曾雯晴
      曾銀枝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被   告 姚慶讚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王伊忱律師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107 年7 月2 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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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