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91號
PTDV,107,補,291,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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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方鈞毅
被   告 陳金城
      方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陳金城方美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二、請陳報坐落於屏東巿大湖段一小段150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門
  牌號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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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