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方鈞毅被 告 陳金城 方美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請提出被告陳金城、方美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二、請陳報坐落於屏東巿大湖段一小段150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門 牌號碼。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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