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40號
PTDV,107,補,240,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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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翠梅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繳納裁判費,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
  告起訴主張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106 年度屏金職字第142 號(本院原執行案號105 年
  司執壬字第27501 號)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債權人即被告
  林翠梅於分配次序3 、6 各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
  4,260 元及109 萬5,562 元均應剔除等語。若原告前揭起訴
  之主張為有理由,原告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10 萬9,822 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 萬9,82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1,989 元。
㈡、請提出被告林翠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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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