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5號
PTDV,107,補,235,2018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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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張美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銘銓、林麟松、洪智明莊德和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256 元(計
  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7,500元×257 ㎡×應有部分150/1310
  =809,25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
㈡、請檢附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
  姓名、住址)。
㈢、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系爭土地
  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周圍有無兩造
  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及照片
  、地上物之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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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