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4號
PTDV,107,補,224,2018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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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陳禾青即陳春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錫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
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
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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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