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陳禾青即陳春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錫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
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
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