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7年度,6號
PTDV,107,消債職聲免,6,201805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雅梅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家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志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瑞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雅梅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 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 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 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 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五、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 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 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 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 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 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 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亦為消債條例第 133、134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 年4 月3 日依消債條例聲請 更生,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裁定自102 年6 月 6 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而於更生程序中,雖先經本 院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該裁 定經本院103 年度事聲字第40號裁定廢棄,嗣再經本院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 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然該裁定亦 經本院105 年度事聲字第4 號裁定廢棄,聲請人不服,提起 抗告,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抗字第2 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 聲請人末於更生程序中具狀稱因收入遽降,無法再提出更生 方案,請求轉換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6 號裁定自106 年5 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 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各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下同 )81,279元後,本院於106 年12月18日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1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在案,經本院執行處函送聲請 裁定免責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復經本院 函詢全體相對人是否同意聲請人免責,除相對人萬榮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外,其餘相對人均不同意聲請人免責 ,並分別主張應審酌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 4 條應不免責事由。
三、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收入部分,聲請人受僱 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6 月至12月,103 年 至106 年及107 年1 月至3 月,所得分別為317,644 元、1, 140,473 元、805,211 元、552,536 元、997,165 元及225, 227 元,共計4,038,256 元,每月所得約為69,625元(計算 式:【317,644 +1,140,473 +805,211 +552,536 +997,



165 +225,227 】÷【7 +12×4 +3 】=69,625,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有該公司業務津貼表可參,復經本 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 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應以此認聲請人之固定收入。則以10 2 年6 月起算至107 年5 月,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 之收入應為4,177,500 元(計算式:69,625×【7 +12×4 +5 】=4,177,500 )。至於支出部分,則以衛生福利部公 告102 至107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10 ,869元、10,869元、11,448元、11,448元及12,388元為計算 基準,則此部分自102 年6 月算至107 年5 月共為669,256 元(計算式:10,244×7 +10,869×24+11,448×24+12,3 88×5 =669,256 )。又聲請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仍育有未 成年之子2 名,當時分別年約18歲及16歲,其長子100 年無 所得,101 年至105 年分別有所得6,188 元、37,550元、28 ,531元、1,100 元及38,332元,其次子100 年至103 年均無 所得,104 年及105 年分別有所得51,263元及538,360 元, 其長子於104 年7 月成年,有戶籍謄本及其等之稅務電子閘 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可參,應認其長子及次子於104 年8 月前 及105 年1 月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該扶養義務應 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分擔,以上開最低生活費計算,聲請 人自102 年6 月分別算至104 年7 月及104 年12月,應負擔 之扶養費共為305,392 元(計算式:【10,244×2 ×7 +10 ,869×2 ×12+10,869×7 +10,869×12】÷2 =305,392 )。基上,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收入扣除支出尚有 餘額3,202,852 元(計算式:4,177,500 -669,256 -305, 392 =3,202,852 ),則本院自應審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 額是否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㈡、關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0 年4 月至102 年3 月間之 可處分所得部分,聲請人100 年至102 年所得分別為397,68 2 元、401,359 元及498,677 元,有前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 資料查詢表可證,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應為 824,290 元(計算式:397,682 ×9/12+401,359 +498,67 7 ×3/12=824,290 ),則聲請人主張高於上開金額之所得 892,874 元,堪信屬實。至於聲請人必要支出,則以衛生福 利部公告100 年1 月至6 月、100 年6 月至12月至及101 、 102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 元、10,244元、 10,244元及10,244元為計算基準,另關於扶養費部分,聲請 人未成年之子均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已如前述,併以上開 各年度最低生活費為基準,依聲請人應負擔之比例計算,則



聲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應共為489,222 元(計算式:9,82 9 ×3 +10,244×【6 +12+3 】+《9,829 ×3 +10,244 ×【6 +12+3 】》×2 ÷2 =489,222 ),則聲請人主張 低於上開金額之必要支出及扶養費44萬元,洵堪採信。基此 ,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及扶 養費用後,尚餘452,874 元(計算式:892,874 -440,000 =452,874 ),而相對人於清算程序僅獲償81,279元,且聲 請人又未得相對人同意免責。揆上說明,聲請人有消債條例 第133 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㈢、其次,相對人主張聲請人應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不免 責事由,惟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債務人之 浪費行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 此款事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100 年修法 後之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已將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 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生債務限縮於聲請清算前二年,而相對 人有陳報聲請人之債務至遲發生於95年間,於聲請人聲請更 生前二年即100 年4 月至102 年3 月間,已無新增之交易記 錄,自無本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之適用。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所稱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係指 違反本條例第9 條第2 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 、第81條第1 項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 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 項報告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 居限制義務、第101 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 條第1 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 條第1 項 答覆義務、第136 條第2 項協力調查義務等,而影響清算程 序之進行,為使債務人盡其法定義務,俾清算程序順利進行 ,於違反上開法定義務時,不宜使債務人免責,此觀消債條 例第134 條第8 款規定之立法理由自明。是以,聲請人於更 生程序中未雖未再次提出更生方案,僅能認已影響更生程序 之進行,尚難認有違反前開法定義務致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 ,故本件亦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之適用。此外,復查 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所定其他各款應不免責事由, 是本件即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之適用,併予敘明。四、末按債務人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 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 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 條、第142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聲請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然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如附



表所示之數額,仍得依上開規定向本院提出請求裁定免責之 聲請。爰依106 年7 月12日新增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40點之1 之規定,附錄上開規定之條文內容 並說明如上,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應不免責事 由,復無法提出業經相對人全體同意之證明,則依上說明, 本件聲請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
│附表: (單位:新臺幣) │
├─┬────────┬──────┬────┬─────┬─────┬───────┬──────┬─────────┤
│編│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分配總額 │第133 條所│繼續清償至第 │第142 條所定│繼續清償至第142 條│
│號│ │ │ │ │定應清償之│141 條所定各債│債權額20% │所定債權額20%之數│
│ │ │ │ │ │最低總額 │權人最低應受分│ │額 │
│ │ │ │ │ │ │配之數額 │ │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377,175元 │3.91% │3,179元 │17,707元 │14,528元 │75,435元 │72,256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32,728元 │11.75% │9,546元 │53,213元 │43,667元 │226,546元 │217,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3 │花旗(台灣)商業│580,128元 │6.02% │4,889元 │27,263元 │22,374元 │116,026元 │111,137元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668,595元 │6.93% │5,635元 │31,384元 │25,749元 │133,719元 │128,08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950,004元 │9.85% │8,007元 │44,608元 │36,601元 │190,001元 │181,99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25,647元 │1.3% │1,059元 │5,887元 │4,828元 │25,129元 │24,07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556,566元 │5.77% │4,691元 │26,131元 │21,440元 │111,313元 │106,62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96,469元 │9.3% │7,555元 │42,117元 │34,562元 │179,294元 │171,73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51,811元 │4.68% │3,808元 │21,195元 │17,387元 │90,362元 │86,55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81,720 元 │2.92% │2,374元 │13,224元 │10,850元 │56,344元 │53,97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1│滙豐(台灣)商業│852,549元 │8.84% │7,185元 │40,034元 │32,849元 │170,510元 │163,325元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2│滙誠第一資產管理│434,939元 │4.51% │3,666元 │20,425元 │16,759元 │86,988元 │83,32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1,096,155元 │11.37% │9,238元 │51,492元 │42,254元 │219,231元 │209,993元 │
│ │公司 │ │ │ │ │ │ │ │
├─┼────────┼──────┼────┼─────┼─────┼───────┼──────┼─────────┤
│14│富邦資產管理股份│102,278 元 │1.06% │862元 │4,800元 │3,938元 │20,456元 │19,59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403,152元 │4.18% │3,398元 │18,930元 │15,532元 │80,630元 │77,23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6│良京實業股份有限│381,588元 │3.96% │3,216元 │17,934元 │14,718元 │76,318元 │73,102元 │
│ │公司 │ │ │ │ │ │ │ │
├─┼────────┼──────┼────┼─────┼─────┼───────┼──────┼─────────┤
│1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39,219元 │1.44% │1,173元 │6,521元 │5,348元 │27,844元 │26,671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18│第一商業銀行股份│213,383元 │2.21% │1,798元 │10,009元 │8,211元 │42,677元 │40,87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總計 │9,644,106元 │100% │81,279元 │452,874元 │371,595元 │1,928,823元 │1,847,544元 │
│ │ │ │ │ │ │ │ │
├──────────┴──────┴────┼─────┼─────┴───────┴──────┼─────────┤
│各債權人已受償比例 │0.8428% │繼續清償至第133 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4.7% │




│ │ │各債權人受償比例 │ │
├──────────────────────┴─────┴────────────────────┴─────────┤
│備註: │
│⒈「債權總額」及「債權比率」:本院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106 年6 月28日債權表,其中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
│ 大銀行)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合併,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則該債權表上載大眾銀│
│ 行部分,均改列入元大銀行。 │
│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可處分所得為892,874 元;聲請更生前二年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為44萬元。 │
│⒊聲請更生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後,尚餘452,874 元。 │
│⒋各債權人第133 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聲請更生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後餘額×債權比率,小數點以下│
│ 四捨五入(下同)。 │
│⒌繼續清償至第141 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各債權人第133 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各債權人分配總額。 │
│⒍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各債權人債權總額×20%。 │
│⒎繼續清償至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各債權人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各債權人分配總額。 │
│⒏各債權人已受償比例: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106年9月20日分配表。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