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431號
PTDV,107,司繼,431,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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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431號
聲 明 人 潘天煌
      潘俊榮
      陳慈心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潘嘉平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本件
聲明人潘周閣、潘振純潘彥霖潘俞穎、潘彥庭潘振瑞、潘
俞融、潘昱臻潘昱銘潘振忠潘淑女王貞雅之部分准予備
查外,就聲明人潘天煌潘俊榮陳慈心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 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 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 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 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2 項本文 定之。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 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 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潘嘉平之繼承人,被 繼承人潘嘉平(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號 )於107 年2 月24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主張其等為被繼承人潘嘉平之繼承人,固 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查,被繼承人潘嘉平 於44年3 月23日被潘泰、潘林綢共同收養,聲明人潘天煌潘俊榮陳慈心均係被繼承人潘嘉平之本生姊弟,前開三人 與被繼承人潘嘉平間之親屬關係,於被繼承人潘嘉平被收養 之時起即終止,且被繼承人潘嘉平之戶籍資料未有終止收養 之記事,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揆諸首揭規定,聲明人潘天 煌、潘俊榮陳慈心非繼承人,是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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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