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00號聲 請 人 鍾鵬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慶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785593)一紙之確切提 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是否提示日為104 年9 月15日,利息 起算日為107年5月18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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