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94號
PTDV,107,司票,294,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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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鍾鵬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裕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56456)一紙之確切提
  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馮裕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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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