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94號聲 請 人 鍾鵬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裕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56456)一紙之確切提 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二、請提出相對人馮裕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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