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李至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鏵工程有限公司、富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一紙之提示
日。(不得早於發票日106年11月1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富鏵工程有限公司、富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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