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90號
PTDV,107,司拍,90,2018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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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陳方鄒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宏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請求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 ○000 ○00
  0○000 ○000 地號之土地,債務人陳黎揚之姓名於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部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內登載為陳黎「
  楊」,顯係登載錯誤,請至地政事務所更正後,陳報上開地
  號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
  權利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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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