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83號
PTDV,107,司拍,83,20180531,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 理 人 張惠玲
相 對 人 太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芸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坤利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2 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 年9 月 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嗣債務人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羅月筠伍倩砡陳添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2 萬元, 借款期間為自105 年10月6 日起至110 年10月6 日止,按期 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於105 年11月30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 人太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 務人自106 年8 月6 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尚欠本金5,160,00 0 元及利息、違約金,且106 年11月3 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 通報拒絕往來,尚未解除,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太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債務人坤利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太古國 際開發有限公司逾期迄今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債務 人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因公司週轉問題無法 如期繳納利息,現已與聲請人協調欠款償還之事,請求本件 聲請准予延期裁定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 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債務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 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 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83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九如鄉 │惠農│ │586 │ │0 │4 │75.83 │全部 │重測前:彭厝段1105│
│ │ │ │ │ │ │ │ │ │ │ │-93地號。 │
├──┼───┼────┼──┼──┼───┼─┼──┼──┼────┼───┼─────────┤
│002 │屏東縣│九如鄉 │惠農│ │595 │ │0 │2 │28.79 │全部 │重測前:彭厝段1105│
│ │ │ │ │ │ │ │ │ │ │ │-123地號。 │
└──┴───┴────┴──┴──┴───┴─┴──┴──┴────┴───┴─────────┘

1/1頁


參考資料
太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