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相 對 人 張菱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 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 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 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 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慶霖於民國10 2 年1 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 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 年12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張 慶霖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2 年1 月3 日起 至109 年1 月3 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 金之約定。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慶霖於106 年8 月26 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僅張哲瑋於106 年9 月18日向管轄法院 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06 年司繼字1093號准予備查在案, 餘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107 年4 月 3 日屏院進家協字第1070010108號公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 張菱玲、債務人徐秀珍、張君易及張瓊文為被繼承人張慶霖 之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其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6 年10月13日,因分割繼承移轉登 記予相對人張菱玲,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相對人及 債務人自107 年1 月3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5,10 8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菱玲、債務人徐秀珍、張君易及張 瓊文,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 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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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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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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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塩埔鄉 │新德│ │599 │ │0 │1 │22.5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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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塩埔鄉 │新德│ │603 │ │0 │0 │96.47 │4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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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縣│塩埔鄉 │新德│ │619 │ │0 │1 │93.89 │24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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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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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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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4 │德二街8號 │塩埔鄉新德段59│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8.75 、二層58.75 、│陽台4.32、│全部│ │
│ │ │ │9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57.96 ,總面積175.46│平台2.16、│ │ │
│ │ │ │ │ │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6.7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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