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榮東、潘秀芬、王雲菁及潘貞君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借據及約定書。(須可看出加速條款之
約定)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電腦查詢欠款明細。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
項權利部)
四、請提出相對人潘榮東、潘秀芬、王雲菁及潘貞君、債務人潘
英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請提出原設定義務人潘清交之除戶謄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