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29號
PTDV,107,司拍,129,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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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榮東潘秀芬王雲菁潘貞君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借據及約定書。(須可看出加速條款之
  約定)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電腦查詢欠款明細。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
  項權利部)
四、請提出相對人潘榮東潘秀芬王雲菁潘貞君、債務人潘
  英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請提出原設定義務人潘清交之除戶謄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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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