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28號
PTDV,107,司拍,128,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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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梅珈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鄞振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
  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鄞振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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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