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隋小惠
代 理 人 詹德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簡勢猛、張簡善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村段000 ○00
0○000 ○000 ○000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四、請提出相對人張簡勢猛、張簡善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