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洪淑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衍志律師即莊建華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
部)
四、請陳報相對人李衍志律師即莊建華之遺產管理人之送達處所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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