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20號
PTDV,107,司拍,120,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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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洪淑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衍志律師即莊建華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
  部)
四、請陳報相對人李衍志律師即莊建華之遺產管理人之送達處所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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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