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7年度,58號
PTDV,107,司家補,58,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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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58號
聲 明 人 張智勇
      胡韡瀚
      胡家濬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胡志源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瑞娟
聲 明 人 陳聖彬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珮琦
兼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聰智
聲 明 人 許張金枝
      張秀霞
      阮梅幸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張指南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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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