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49號
PTDV,107,司催,49,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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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甘鳳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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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