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9號聲 請 人 甘鳳珠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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