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954號
PTDV,107,司促,4954,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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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莊舒涵即莊佳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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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