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47號
PTDV,107,司促,4747,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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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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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