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欽
上列聲請人與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原始承攬契約書及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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