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19號
PTDV,107,司促,4719,2018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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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玉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房屋貸款約定書,核該約
  定書第九條第一項有關加速條款但書之約定,貴行依下列第
  ㈣款至第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
  面通知借款人或保證人後,始生減少借款額度,或縮短借款
  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已對債務
  人為催告之書面通知,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應提出
  催告書面通知及將該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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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